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理指南
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管轄范圍:
1. 區人民政府管轄以區人民政府派出機關、鄉鎮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區人民政府或者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受常德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開發區管委會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
2. 區人民政府管轄以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在鼎城轄區的分局、大隊或者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
3. 區人民政府管轄以常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在常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西洞庭管理區的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分局、大隊或者派出機構,轄區范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常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西洞庭管理區管委會所屬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職能部門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
4. 區人民政府管轄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隊武陵大隊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
行政復議機構:常德市鼎城區司法局(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辦公電話:0736-7376915
辦公地址:常德市鼎城區紅云街道臨沅路459號
行政復議申請便民咨詢點:1. 周家店司法所 2. 灌溪司法所 3.石公橋司法所
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范圍和法定條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不服;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
(六)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
(七)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
(九)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
(十)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
(十一)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
(十二)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給付撫恤金、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給付;
(十三)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
(十四)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
(十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二、下列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范性文件;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
三、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條件: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本法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于本機關的管轄范圍;
(七)行政復議機關未受理過該申請人就同一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過該申請人就同一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案件的期限及程序規定
一、行政復議申請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
二、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及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依照本法適用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進行審理。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指定行政復議人員負責辦理行政復議案件。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三、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要求
(一)申請人對兩個以上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分別申請行政復議。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三)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三份(被申請人為兩個以上的,每增加一個,相應增加一份)。
(四)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當場核對。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出示原件當場核對)、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單位批準該組織成立的文件、主要負責人證明及其身份證復印件。
(五)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制作法律文書或未送達法律文書的,申請人應提交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有關材料)。
(六)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七)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應當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八)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須提交:
1. 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2. 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當場核對;
3. 律師代理的,還應提交律師所函、律師證復印件(出示原件當場核對);
4. 基層法律工作者代理的,還應提交基層法律服務所函、執業證復印件(出示原件當場核對)。
(九)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公民死亡證明和申請人與死亡公民具有親屬關系的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承受權利義務的證明。
(十)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復議期限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交有效的證據。
(十一)其他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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